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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16/2/18 统计:1267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

鲁政发〔2015〕2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深化准化工作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市场规则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各项要求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上下协调;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推进改革与完善法规规章的有机衔接,有序实施,依法行政;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不断提高“山东标准”建设能力和水平。

二、重点任务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争取承建更多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政府标准更优、社会组织标准更活、企业标准更高的标准实施、评估和服务体系,保证市场所需标准的质量、供给和服务。

(一)建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工作任务,研究推动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政策,对跨部门或领域、存在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编制2016年度“山东标准”建设行动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实施。(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二)推动标准化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善。省和设区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总结多年来标准化工作实践和成果,适应国家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及时做好省和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依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奠定基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完善现行地方标准及管理体系。

1.清理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国家评估清理强制性标准和国办发〔2015〕67号文件要求,不再下达强制性地方标准研制计划;由省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评估清理工作方案,省直有关部门评估标准实施情况,按照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研制范围和原则,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留、转、修、废”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年底前完成评估清理。对于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安全生产、公安、税务 等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提升推荐性地方标准。组织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集中复审,2016年年底前,完成向政府职责范围内公益类标准的过渡,减少现行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标准”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地域自然条件和优秀传统文化等,由省质监部门组织制定年度“山东标准”建设项目计划,推动具有山东特色的地方标准的研制、应用和推广。(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加快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选择我省重点领域和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建立标准自我声明服务平台,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省经济与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5.优化地方标准管理。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强标准立项论证、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发布的监督,确保推荐性地方标准的质量和协调性。免费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强化标准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组织修订《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工作机制,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6.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完善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强化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和技术服务,发挥各类标准化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标准化服务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各领域“山东标准”及标准化建设水平。

1.创新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全国政务大厅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的作用,开展政务服务共有属性研究,创新保障政务服务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标准和规范,组织研制一批社会关心、政府关注的地方标准。推动《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等7项国家标准的实施,全省政务大厅服务标准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省质监局、省编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公共服务及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系统分析我省社会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平安边界、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婚姻、收养、殡葬、社会工作、民政信息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需求,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标准研制,加快构建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根据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重点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设施等标准研制,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省民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3.完善社会公益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开展地震、气象、地理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加强标准前期基础研究和后期验证试验,颁布一批急需的地震、气象、地理信息服务标准,推进地震、气象、地理信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不断加大地震、气象、地理信息服务等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力度,倡导开展相关领域标准化试点工作。(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4.规范公共交通服务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业发展实际,开展道路交通客运管理和公众服务标准化试点,研制道路交通客运服务管理标准。以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公共交通信息化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为重点,健全城市客运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城市客运领域中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估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5.启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25号)要求,建立健全包括保障标准、技术标准、评价标准在内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研制一批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演出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标准,推进文化艺术遗产、新闻出版、体育健身活动指导、体育竞赛组织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围绕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调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等方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标准体系。以全民阅读、绿色印刷、盲文出版等新闻出版与版权公共服务为重点,研制新闻出版与版权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6.推进公共教育及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推进学校建设和管理、教师职业能力、教育技术装备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建立健全公共教育及服务标准体系。完善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厕所、食堂)建设改造、中等职业学校分级和专业建设等地方标准。研究教育区域布局、学校办学条件和评估标准,建立各学段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和师资配备标准,用标准化推动实现公共教育及服务均等化。(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7.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标准体系,以就业服务管理、人事人才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关系协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信息管理、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管理等为重点,研究制定一批地方标准。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标准化项目建设,提升该领域标准化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8.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标准化水平。以城镇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领域为重点,研制公共基础设施配置和管理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开展城市规划、建设综合监管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工作,制定一批智慧城市信息技术、建设模式和评价标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评价和验收等标准体系,不断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9.完善社会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完善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机制,重点制定公安消防、制止暴力等领域地方标准。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快社会公共安全标准的推广实施,构建行之有效、人民满意的社会公共安全标准体系。(省公安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0.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健康问题为导向,加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1.加强商贸物流与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带标准托盘运输,使用和更新标准化周转箱、笼车等标准化物流设备,着力推进托盘及仓储配送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和衔接,提升物流一体化、单元化运作水平,培育一批标准托盘应用和循环共用重点企业。完善电子商务服务管理机制,将标准化贯穿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全过程,带动相关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2.推动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为重点,研究制定一批急需的地方标准。围绕家政培训、家政鉴定与考评、家政服务保障、家庭看护、家务管理、家庭清洁、家庭教育、家政业务信息化管理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进一步推动家庭服务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3.健全旅游休闲服务标准体系。围绕游轮游艇、低空飞行、温泉水疗、滑雪漂流、潜水冲浪等旅游新业态,农耕生态博物馆、养老养生度假基地、中医药健康养生园、休闲垂钓基地、农业公园、乡村旅游度假 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儒学研修基地、文化旅游主题公园等产业融合业态,以及自驾车房车营地、无线宽带、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绿道等公共设施服务,加强标准的制修订。贯彻实施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绿色旅游区、绿色饭店、绿色餐饮、绿色出游等标准研制。(省旅游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4.提升传统工业产业标准体系整体水平。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3号)要求,以我省传统产业为重点,开展国内外先进标准对比提升工程,加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标准研制和实施力度,提升传统产业的标准水平,发挥标准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产能结构优化,为化解产能过剩提供技术支持;有效开展工业联盟标准化,形成产业集群优势,为创建区域品牌提供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5.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标准体系。实施辐射广、效果好、示范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综合标准化工程,推动新技术与标准的高度融合,加快基础通用技术、关键共性技术、重要产品标准综合体研制,大力推动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向标准转化,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形成核心竞争力,以标准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6.强化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围绕“食安山东”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地方标准,形成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加工生产、检验检测和追溯标准体系,推动食品药品工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建立食品药品标准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严于政府主导标准的标准。积极参与《中国药典》的制修订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7.推动节能和环保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围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等高耗能行业,加大严于国家标准的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研制力度,制定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联盟标准,逐步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和技术等标准,健全节能改造、评估与审查、高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等标准,形成倒逼机制,加快淘汰压缩落后产能。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引导落后产能的有序退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严格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等系列标准,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约束力。逐步加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控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VOCs(有机化合物)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VOCs污染物排放。加强环境保护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规范、监测方法等标准的编制,为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提供配套和支撑。(省环保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8.加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或领域,健全安全预防、检测、评估、管理等标准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类生产经营行为。(省安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19.完善建筑质量标准体系。按照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建筑要求,建立技术研究应用与标准制定衔接机制,按照适度提高和从严要求的原则,制修订我省工程结构、管线设施、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等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工艺规程和验收规范,编制适合农民生活居住特点的住宅标准,实施工程建设标准评估复审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建筑体系,以标准化提高建筑技术工业化水平。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化体系,制定完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农村建筑等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标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0.加强现代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重点研制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信息化、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及追溯、农业气象服务等关键保障技术标准,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标准推广应用步伐,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园艺作物、畜禽规模化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联盟标准,提升农产品标准竞争力。(省农业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建立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体系。研制主要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生产性服务、农技推广服务、动植物疫病防控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农村科技创业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业信息化服务等标准,推动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标准化,促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高效发展,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1.推动生态文明(美丽)乡村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发展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等标准化。继续加强农村路水电气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省委农工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2.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围绕《山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加强基础通用、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资源环境、文化传承、农业现代化等领域的标准研制,完成《新型城镇化标准重点制修订项目(2015-2017年)》任务。推动市民化行动标准化、产城融合行动标准化、县域城镇化行动标准化、绿色城镇行动标准化、文化传承行动标准化和设施建设行动标准化。(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引导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创造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标准化工作环境,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和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战略,开展沿线国家或地区大宗商品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研究比对,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标准的互认工作,不断提高“山东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的一致性,以“山东标准”“走出去”带动我省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走出去”。(省经济与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各领域标准化工作配套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研制强制性和社会公益类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企业加大标准化工作投入,探索建立我省市场化、多元化的标准化经费保障和投入机制。

(二)提升服务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统一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汇集国际、国家、地方标准和团体、企业标准信息的全省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标准信息内容,推动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和共享,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可靠、有效的标准信息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积极参与国家面向俄罗斯、中亚、东盟和非洲的标准化专家交流和人才培训项目,建立一支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管理知识兼备的人才队伍,为标准研制、实施、推广、评估提供人才资源保障。

(四)加强市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的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化、信息化手段,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不断提升标准信息的采集、整合和服务能力,支持其参与各类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咨询、评估等服务,引导市场主导标准的合理发展和市场服务的多样化,形成标准化工作的良性竞争格局。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要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树立典型标杆,以典型引路,不断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要加强标准化工作培训,充分发挥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标准化工作改革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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