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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20/3/24 统计:127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3、公益性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6、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8、就业见习补贴

职业培训政策

9、职业培训补贴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12、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13、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就业保障政策

1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15、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6、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7、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18、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鼓励创业政策

19、一次性创业补贴

20、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2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23、创业训练营

24、创业型街道(乡、镇)奖补

25、“四型就业社区”奖补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申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申领条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

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申领条件: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

办理渠道: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6、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培训政策

9、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 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适用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保障政策

1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从2020年2月起,将失业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适用对象: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渠道: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5、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政策内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渠道: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16、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

受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8、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申领条件: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不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创业政策

19、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政策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3、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4、创业型街道(乡、镇)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省级、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5、“四型就业社区”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省级、市级“四型就业社区”(充分就业型、积极创业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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