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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20/3/24 统计:99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

疫情期间保障企业用工政策

1、一次性用工补贴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

4、用工服务专员

5、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

援企稳岗政策

6、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7、缓缴社会保险费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促进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1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13、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5、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6、就业见习补贴

17、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8、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

19、购买相关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20、一次性创业补贴

21、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23、创业孵化补贴

24、疫情期间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25、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

26、创业训练营

职业培训机构政策

27、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28、政府购买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服务

29、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策

30、疫情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31、疫情期间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3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补贴项目

3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项目

34、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奖补项目

3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项目

3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项目

37、人力资源服务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研修培训补贴项目

38、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项目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

39、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0、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41、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42、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43、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44、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45、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46、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47、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疫情期间保障企业用工政策

1、一次性用工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适用对象: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涉及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负责。

申领条件: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补贴标准:根据在岗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计算,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申领条件: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补贴标准: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内容: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适用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领条件: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补贴标准:按照每介绍就业1人12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用工服务专员

政策内容:聚焦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针对用工困难问题建立即时响应机制,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用工服务专员,“一对一”提供用工服务。

适用对象: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和省级重点项目。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技工院校学生顶岗实习

政策内容:在企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允许技工院校合理安排实习学生到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重大工程、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顶岗实习,鼓励毕业班学生与企业直接签订就业协议。企业与学校对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安全防疫举措,制定合理的生产生活安排方案。

适用对象: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重大工程、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援企稳岗政策

6、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政策内容:2020年2月起,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减免期限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到2020年4月30日)再延长1年,延续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降低后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

适用对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适用于所有参保单位;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适用于符合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统筹地区的所有参保单位。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申领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政策标准:返还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促进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1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申领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按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申领条件: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

办理渠道: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14、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申领条件: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办理渠道: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15、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

补贴标准: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6、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提供见习岗位的各类企业。

申领条件: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包括: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申领条件: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不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8、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

政策内容:对每年新认定的5家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示范基地50万元。

适用对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办法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8号)执行。

政策标准:每家示范基地50万元。

办理渠道: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9、购买相关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

政策内容: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

适用对象: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20、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政策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3、创业孵化补贴

政策内容: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各市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4、疫情期间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适用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申领条件: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办理渠道: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

25、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

政策内容: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具体认定办法和资金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适用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申领条件: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认定和培育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标准: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

办理渠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直接举办或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26、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培训机构政策

27、普惠性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政策内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的办法,设区的市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实行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适用对象: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办理渠道:按各级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申办。

28、政府购买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服务

政策内容: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

适用对象:企业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办理渠道:按各级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办法申办。

29、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补贴标准:根据其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计算。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政策

30、疫情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见第3条。

31、疫情期间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见第24条。

3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补贴项目

政策内容:对批准建设国家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6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批准建设省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等。

适用对象: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办理渠道: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园区创建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给予补贴资金。创建国家级园区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给予补贴资金。

33、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项目

服务内容: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每家每年20万元的运营补贴。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次年起享受运营补贴。

服务对象: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办理渠道: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市域内国家级、省级园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给予补贴资金。

34、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新获评全省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对新获评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再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奖补资金。

3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3年增长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引领或促进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奖补资金。

3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大发展战略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助力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双招双引、稳就业等重大战略,并作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等,给予每家2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论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文确定,给予奖补资金。

37、人力资源服务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研修培训补贴项目

政策内容:组织在省内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10万元补贴;组织赴省外或国(境)外培训研修的,给予每班次不超过20万元补贴。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申请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研修培训项目,给予补贴资金。

38、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展会、高端论坛、技术峰会、推介会、招聘会、创新创业大赛等规模性人力资源服务业供需对接、交流拓展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30万元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等进行行业前沿理论课题研究、标准化制定及推广等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促进行业发展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补。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办理渠道:申请单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给予奖补资金。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

39、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0、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41、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42、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43、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4、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政策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员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5、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劳动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6、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47、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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