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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20/3/24 统计:89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3、公益性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6、就业见习补贴

7、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鼓励创业政策

8、一次性创业补贴

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1、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12、创业训练营

1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4、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职业培训政策

15、职业培训补贴

1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7、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18、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9、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2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21、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

22、贫困劳动力项目制培训补贴

23、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24、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就业保障政策

2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26、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27、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28、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29、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

30、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31、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3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3、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34、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35、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36、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37、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38、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就业促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申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申领条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

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申领条件: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

办理渠道: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6、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见习。

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贫困劳动力并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适用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劳动力。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鼓励创业政策

8、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 ,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有条件的市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

适用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

补贴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 。对新评选的“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领。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2、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4、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实施和精准帮扶,政策、项目向贫困残疾人倾斜。

适用对象:有就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

办理渠道:按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职业培训政策

15、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适用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8、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9、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补贴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22、贫困劳动力项目制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20个扶贫任务重的县、17个黄河滩区迁建县为重点,鼓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和黄河滩区迁建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

适用对象: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免费培训。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23、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适用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24、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是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经批准的缓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在职职工在缓缴期间可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企业在职职工。

申领条件: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补贴标准:(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从上至下,分为四个级别的,其中最高级别和高级别按2000元标准发放,中级别按1500元标准发放,初级别按1000元标准发放;三个级别的按高级别2000元、中级别1500元、初级别1000元标准发放;两个级别的按高级别2000元、低级别1500元标准发放;不分级别的按2000元标准发放。

办理渠道:批准日期12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

就业保障政策

2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2020年2月起,将失业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适用对象: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

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渠道: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6、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政策内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渠道: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27、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

补助标准: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8、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

办理渠道: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9、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将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申领条件: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不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

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

30、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1、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2、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33、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4、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5、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政策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员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6、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劳动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7、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8、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见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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