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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2013/8/24 统计:1171
 
 

临沂市市级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市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地方财源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为争取省级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而培育壮大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为省级支持产业集群提供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

第五条 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为基础,以培育发展达到申报省级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为目标,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延伸产业链条,加快集群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其发展壮大为特色鲜明、结构优化、体系完整、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集群。

1、支持设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为我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检测、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2、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支持我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关联度较高、主业突出、创新能力较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改扩建项目。

3、支持产业链条延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我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为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特别是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的中小企业项目。

(二)对省级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特色产业集群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主要是与省级支持资金形成合力,对省级资金支持的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企业项目进行配套支持或对与省重点扶持项目关联度高的集群内其他协作配套项目给予支持。

(三)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活动经费。

每一年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需要以及市级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培育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或对省级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集群提供配套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

第七条 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等,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集群骨干企业及其协作配套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等。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的无偿资助额度不低于30万元,其他无偿资助额度或贴息额度不低于20万元。贷款贴息的期限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的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必须符合全市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财源建设效果好,具有良好成长前景,集群或产业集聚区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亿元。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六)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七)时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快报;

(八)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内;

(二)具备开展为集群内企业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拟从骨干企业分离注册独立法人;

(三)具有从事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中小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等资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实施预案,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专项资金规模和各县区提报的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实施预案,研究确定当年市级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集群和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市级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集群和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正式上报本年度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县区上报的实施方案和重点项目计划进行评审,研究确定市级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专家审活动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1%从严控制,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特色产业集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获得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或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获得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特色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区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后,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 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企业)的特色产业资金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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