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临沂市中小企业(维权)协会是由全市中小企业自愿结成,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市级性、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功能作用,积极促进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家素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服务,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部门为临沂市中小企业局,业务指导部门为山东省中小企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临沂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意愿、诉求,帮助会员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人才培训、投资咨询、管理咨询、信息化服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
(一)在省市中小企业局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密切与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基层、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
(三)组织、引导法律服务队伍,整合各类社会法律资源,开展企业维权工作。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荐、委托公司企业律师开展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法律咨询和信息化服务;
(六)围绕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
(七)组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八)为会员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九)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和相关法律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全市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得到国家和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和建设,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 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临沂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品德和较高的文化素养;
(二)在中小企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审定本会向政府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相应办事服务部门。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因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事由,不能正常主持会议或开展有关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主持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长具体负责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财务管理;
(五)秘书长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发起单位的投资;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及主管部门资助;
(五)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变化和财务收支情况,每年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